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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admin1年前 (2024-09-21)厂房土地招商信息383

  第一条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引进重大项目,优化区 域产业结构,促进经济优质高效增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结合增城区(含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项目引荐人、项目投资方、招商载体业 主、招商主体等对象,分别给予招商引荐奖励、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招商载体奖励、镇街及部门招商鼓励奖等。

  第三条 增城区鼓励引进以下产业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 重点引进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整车和核心零部件研发)、新 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 专用设备等)、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光伏光电 等先进制造业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重点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及物联网、研发设计、 服务外包、检验检测、文化创意、商贸会展、生态旅游、健康养 生、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点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 (一)投资方属于近三年位列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 50 名或全省前 20 名的企业。 (二)投资项目属于广州制造 2025 战略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 及方向的产业,其投资项目产值达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三)投资项目当年营业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商贸业项目或 当年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在增城新设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以及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 (五)投资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 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 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型企业。 (六)其他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对我区经济发展 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业前五名龙头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或扶持范围不包括金融、房地产行业、 基础设施建设及增城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资部分)等。 第六条 所有引进项目均需通过区项目评审机制评审落户, 并依法在我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 对在我区引进区外资金投资项目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

  并由投资方认可,且在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开发区招商局等其

  中一个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

  和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给予招商引荐奖励。

  项目投资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按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招商引荐奖励标准: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外资项目按申请

  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内资项目按申请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

  1.引荐外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2.引荐内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按项目任一年度

  营业收入的 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

  引荐的内外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引荐人在规 定所获得奖励的基础上,追加 3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第九条 申领招商引荐奖励需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

  (二)《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三)《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申请表》;

  (四)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

  明文件(原件核对),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 件核对);

  (五)外资项目提供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证明材料(验资报告 或外汇基本账户流水证明),内资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

  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

  (六)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

  (七)项目投资方出具的确认书;项目属多方投资的,由出 资额超过 50%的一方或多方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

  (八)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 明材料;

  (九)申请重大项目追加奖励需同时提供符合第四条相应条 件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 外资项目按核准奖励金额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的汇 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奖项的受奖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由 共同受奖人推荐其中一名代表并提供其他受奖人的委托书及奖金 分配协议书。 第十二条 招商引荐奖励申请期限:先进制造业项目自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现代服务业项目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四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奖励事项被视为自动放弃并自然失 效。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重大项目成功落户并投产运

  营的,给予该项目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标准:按项目投产运营后三年 内任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对项目方进行奖 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任 一年度销售收入的 1.5‰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项目运营后三年内任 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0.8‰进行计算。

  对区委、区政府同意落户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五条 申领重大项目落户奖励需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广州市增城区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申请表》; (三)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承诺书(项目方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及办 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六)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 明材料; (七)符合第四条重大项目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申请期限: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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