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
利益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1-11 17:13阅读:人字体大小:打印保存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通过统筹布局招商引资项目,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共同招商、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共建共享。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管理处)(以下统称“引入方”)从市域外新引进的具备落地条件的产业项目,因有关条件达不到投资方要求、不符合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等其他原因,推荐到我市其他区县、园区、景区(以下统称“落地方”)的项目。
对签署合同三个月仍不能落地的产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调整到具备条件的其他区县、园区、景区落地。
本办法所指异地落户项目由引入方和落地方共同负责推进,以落地方为主。
引入方负责引进项目前期联系、洽谈等工作,并督促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落地方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事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异地落户项目实现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从实现税收起,连续五年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3︰7比例分成,五年后引入方不再参与税收分成。引入方和落地方税收分成通过市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异地落户项目产生的税收指企业生产和销售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县区部分)。
异地落户项目实现的工业增加值,从企业正常经营,且销售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工业入库标准起,连续五年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3︰7比例分成,五年后引入方不再参与工业增加值核算。每季度由市统计局负责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异地落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同建设期内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7︰3比例分成,项目合同建设期结束后引入方不再参与续建项目投资额分配。每季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配合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异地落户项目涉及的实际利用外资额、国内经济合作项目到位资金额及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等指标,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7︰3分成,分成时限为项目实施三年内,三年期满后,引入方不再参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统计(续建项目及已认定资金不予划分)。由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负责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联动机制,组建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管理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符合需异地落户的项目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判异地落户项目,协调项目引入方与落地方责任和分成等事项,并向各指标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规定之外需要异地落户的其他项目,由引入方和落地方协商一致后,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通过统筹布局招商引资项目,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共同招商、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共建共享。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管理处)(以下统称“引入方”)从市域外新引进的具备落地条件的产业项目,因有关条件达不到投资方要求、不符合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等其他原因,推荐到我市其他区县、园区、景区(以下统称“落地方”)的项目。
对签署合同三个月仍不能落地的产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调整到具备条件的其他区县、园区、景区落地。
本办法所指异地落户项目由引入方和落地方共同负责推进,以落地方为主。
引入方负责引进项目前期联系、洽谈等工作,并督促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落地方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事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异地落户项目实现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从实现税收起,连续五年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3︰7比例分成,五年后引入方不再参与税收分成。引入方和落地方税收分成通过市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异地落户项目产生的税收指企业生产和销售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县区部分)。
异地落户项目实现的工业增加值,从企业正常经营,且销售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工业入库标准起,连续五年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3︰7比例分成,五年后引入方不再参与工业增加值核算。每季度由市统计局负责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异地落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同建设期内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7︰3比例分成,项目合同建设期结束后引入方不再参与续建项目投资额分配。每季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配合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异地落户项目涉及的实际利用外资额、国内经济合作项目到位资金额及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等指标,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7︰3分成,分成时限为项目实施三年内,三年期满后,引入方不再参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统计(续建项目及已认定资金不予划分)。由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负责初步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联动机制,组建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管理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符合需异地落户的项目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判异地落户项目,协调项目引入方与落地方责任和分成等事项,并向各指标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规定之外需要异地落户的其他项目,由引入方和落地方协商一致后,报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利益分成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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